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政策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同时调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相关内容,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