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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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字〔2023〕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BIM等新技术,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打造部门监管可视化、现场管理智慧化、建造方式智能化、评价结果自动化的智慧工地,实现全市智慧工地接入“济南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全覆盖,构建“市级监管部门、区县监管部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四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助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全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市监管平台”。

(二)对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内容进行智慧工地建设,至少达到一星级标准。

(三)对于规模以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标准》内容进行智慧工地建设,以三星级标准为建设目标,至少达到二星级标准。

三、进度安排

(一)2023年7月底前,完成各区县级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账号分配工作,组织开展“市监管平台”应用培训、现场观摩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按《标准》要求建设智慧工地,并将数据接入“市监管平台”(数据接入标准见附件2)

(三)2023年9月3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辖区内已开工并建设智慧工地的工程项目全面接入“市监管平台”。

四、评价时机和程序

(一)智慧工地建设应用运行至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时,达到一星级的智慧工地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管辖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评价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达到二星级以上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评价申请。

(二)项目管辖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达到一星级的智慧工地项目按20%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确认达到一星级的,将名单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报二星级(含)以上的智慧工地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核。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智慧工地项目定期进行公布。

五、鼓励政策

(一)对评价为三星级的智慧工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观摩工地。

(二)对评价为三星级的智慧工地项目优先推荐“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等奖项。

(三)对评价为三星级智慧工地的项目将按照《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企业信用加分鼓励。

(四)三星级智慧工地择优推荐享受济南市“新城建”相关专项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发、维护“市监管平台”,实现全市企业项目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或现场设备免费直接接入;组织市智慧工地建设专家库。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引导、指导相关企业按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监管平台”应接尽接、互联互通

(二)压实各方责任,合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智慧工地建设,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有关要求,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智慧工地建设负总责,应编写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并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可自行选择信誉好、质量优、服务好的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服务商或专项硬件供应商,完成智慧工地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接入“市监管平台”;企业可开发项目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也可免费直接接入“市监管平台”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和实际应用全过程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内容。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凡发现不按规定履行智慧工地建设职责、数据弄虚作假、对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况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企业和人员并进行通报,同时取消该项目智慧工地星级评价资格。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服务单位、项目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服务商、专项硬件供应商应主动服务、优化服务,对现场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和数据对接的及时性负相应责任,凡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故意设置接入门槛、强制性收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各工程项目在智慧工地建设中如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可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各区县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李秉泽、刘茂楠,联系电话:51705608、5170566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韩冰,联系电话:51705592

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技术支持:0531-88682788

智慧工地建设技术交流QQ群:499777531

 

附件:1.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 01-2021).pdf

2.济南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信息汇聚数据和通信标准.pdf

3.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评价申报表.docx